我國駐堪薩斯辦事處處長劉姍姍涉嫌虐待菲傭案,當地時間18日中午(台北時間19日零時)在密蘇里西區聯邦法院開庭。劉姍姍認罪並賠償了美金8萬餘元給兩位菲傭,希望換取緩刑及遣返。但是法官表示要考慮慎重考慮認罪協議內容,故尚未決定刑期,劉姍姍仍還押。
劉姍姍係因觸犯《外國勞工契約詐欺》罪嫌被捕。開庭時,她的委任律師沃肯(James Wirken)代表她提出認罪協議,內容主要有三項。第一,她承認觸犯《外國勞工契約詐欺》罪,檢方不再提出其他控訴。第二,她支付金錢給兩位菲勞,以補償逾時工作的工資、心理或生理傷害等。第三,她的刑期從0至6個月,但不必服刑,而是判緩刑,並立即遞解出境。
這項協議是律師與檢方的共識。劉姍姍簽署認罪協議後,隨即支付美金80,044元給兩位受害人。第一位工作了較長時日,獲賠57,000元;第二位從今年三月六日工作至八月,獲賠23,000元。
但刑期方面,法官海斯(David Gregory Kays)表示還要考慮。所以未當庭宣判。劉姍姍還押看守所。當地媒體記者指出,海斯法官以嚴謹著稱,總是要深思熟慮,從來沒有當庭宣判,這次也不例外。
如果法官批准認罪協議,最快下星期即可開庭審理。律師希望法官能當庭宣判緩刑,隨即把劉姍姍遞解出境。由於劉觸犯的屬於重罪(felony),會在美國留下不良紀錄,因此10年內不得再入境美國。
庭訊時,法官詢問劉,虐傭是執行公務還是個人行為。她回答說,不是執行公務,而是個人行為。庭訊結束後,執行逮捕的美國聯邦調查局(FBI)發布新聞稿。其中指出,劉姍姍為駐堪薩斯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處長,台灣在美國有13個館處,「是為了維繫美國和台灣非官方的密切關係,相當於外國政府的領事館,不過美國政府不承認台灣是主權國家」。
新聞稿也提及劉姍姍的犯行,例如合約訂為月薪美金1,240元(約合新台幣3萬7千元),但實際支付僅美金450美元(約合新台幣1萬3千5百元);合約規定每天工作8小時,每周5天,但菲傭實際每天工作16至18小時,每周工作6天半;未獲允許或監督,不得離開住所;住所設置攝影機以監控菲傭等。
新聞稿並表示,依照美國《拐帶人口被害人保護法》(Trafficking Victims Protection Act),兩位受虐菲傭是「嚴重拐帶人口犯行的受害者」,因此兩人將獲得美國政府核發的T類簽證,可以繼續在美國合法居留及工作,並享有其他福利。